波恩基本法

波恩基本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因在波恩制定,故名。1949年5月24日公布施行。共十一章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联邦制;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两院组成;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由联邦总理领导;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特别强调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基本法制定后,事实上起着宪法的作用。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后,它成为德国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