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   gōng shāng suǒ dé shuì

我国对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根据其所得额征收的税。原为*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于1950年开征。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补充规定,凡在国境内的纳税人(主要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公私合营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业)均应按所得额在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此税。就不同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1958年起,对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停征。是年税制改革后,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1980年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分别单独按有关税法征收所得税。1991年7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替代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两个所得税法,1994年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替代原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