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工商营利事业按其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的税。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须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包括:对固定工商业按营业额课征的营业税,对私营、公私合营工商业和合作事业按所得额课征的工商所得税,对临时商业按营业额课征的临时商业税,以及对摊贩业按营业额和所得额课征的摊贩业税。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其余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