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   zhé lǐ fǎ xué pài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法律思想中产生的各个法学派别的总称。主要指18世纪末、19世纪初从康德黑格尔的法律思想中产生的学派。康德认为法是以自由为依据的一般法则,可分为自然法与实在法、公法与私法。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通过司法保护所有权,为此必须使法成为一般的实在法。他们虽然都将自由作为法的中心问题,但在国家、法与个人的关系上,康德的法学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色彩,而黑格尔的法学则具有国家主义、绝对主义的特征。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与新功利主义法学派,在美国法学家庞德等人的著作中,被合称为社会哲理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