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

万民法   wàn mín fǎ


在罗马法中,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不享有罗马公民权的非罗马市民的法律。公元前3世纪起,根据市民法并吸收外国人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的习惯法而逐渐形成。参见“罗马法”。
指国际公法。为17世纪有些法学著作所采用,如格劳秀斯在1625年写成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即使用此词。后为“万国公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