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法学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长期任卢汶天主教大学教授。强调实在法的规范性与强制性,但又认为自然法支配实在法,实在法虽然可能补充甚至限制自然法,但不能违反自然法。主要著作有《实在法制度哲学》、《法学总论》、《民法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