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定的使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不及时行使权利的人进行制裁,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也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在我国,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更长或更短的时效规定。通常情况下,有特别规定时效的,特别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但无论何种情况,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