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旧时地方政府对各地城镇集市交易物品所征捐税。后成为厘金的一种。对农民、小贩上市售卖的农副产品,不管价值大小都征落地税,且各地重复征课。1858年(清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子口税后,江苏、山东、湖南等地对缴销子口单后的洋货征落地捐。辛亥革命后,安徽、浙江、湖北、甘肃、山西等省先后有落地捐、落地税、落地商税、落地厘金、落地销场税等。1931年裁厘,各地落地税并入营业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