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海牙法规》。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十三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的总称。它们是:(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2)《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4)《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5)《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7)《关于商船改充战舰的公约》;(8)《敷设自动水雷公约》;(9)《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0)《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1)《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12)《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的公约》;(13)《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这些公约,除第十二个外,一般仍视为有效。
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