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契、记名证券等持有人赋予自由处分权的凭证。在旧中国,凡以地契、记名有价证券、提单、栈单、银行记名存单等充当保证金或抵押品时,均须由保证金或抵押品的提供人出具权柄单,申明持有人在必要时得自由处分前项物品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