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学

教法学   jiào fǎ xué

亦译“教律学”、“穏硌А薄Q芯恳了估冀探谭ǖ难Э啤!?A>教法”,译自阿拉伯语al-Sharī‘ah(沙利亚),是有关穆斯林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法规的总称。以伊斯兰教《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并吸收哈里发国家社会习惯,于公元7世纪下半叶开始创制,后逐步发展成为包括宗教功课、民事、刑事等内容广泛的法律体系。公元9世纪,在阿拔斯王朝诸哈里发的支持下,开始出现研究教法的教法学,并编纂有包括对伊斯兰教仪节(如沐浴、礼拜、斋戒、朝觐)、课税、圣战、契约、买卖、农业、婚姻、继承、释放奴隶、刑罚以及道德规范等方面所作详细规定的各派法典。伊斯兰教认为:教法是根据《古兰经》和圣训制定的,真正的立法者是安拉和先知穆罕默德,国家元首哈里发和宗教法官是保卫者和执行者;教法学者仅有解释和推演的资格,任何人无权变更教法中的基本律例。由于政治斗争、教派分歧和地区习惯差异等原因,教法形成过程中,出现不同的学派。逊尼派教法主张分为哈乃斐、沙斐仪、马立克和罕百里四个教法学派。什叶派主要遵行贾法尔教法学派及栽德派的主张;另外易巴德派也有自己的教法学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