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将地方组织的全部预算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其总额进行分成,地方留用比例根据中央核定的地方预算总支出占地方组织的预算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上缴中央的比例。如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小于地方预算支出总额,就由中央另行补助。这一体制下,预算收支挂钩。另外,因不需要区别不同收入项目及其不同的分成比例,财力计算和划分比较简便。我国1959—1970年、1976—1984年(在部分地方)、1985—1986年实行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