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代对地方贫瘠、收支不能平衡的省份,规定由税收富裕的省份拨款协助,叫做“协餉”。《清会典·户部七·江西清吏司》:“凡各省之协餉,则稽其数。”原注:“每年 直隶 …… 贵州 不敷兵餉银,由北档房覈明,在邻省协拨。”《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四回:“ 山东 藩库里存了一笔银子,是预备支那里协餉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五回:“协餉银子未必是现银,是打滙票的,他如何骗得去?”参见“协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