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 guó mín dà huì
注音 ㄍㄨㄛˊ ㄇㄧㄣˊ ㄉㄚˋ ㄏㄨㄟˋ 拼音 guó mín dà huì
原由各縣市、各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少數民族及海外各地,各選舉代表所組成。全稱為「國民代表大會」,每四年改選一次。其職權為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議決監察院所提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但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修改國民大會之組織,將國民大會代表改為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主要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案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