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场法

合同场法   

南宋实行的一种盐法。绍兴二年(1132年)四川总领赵开初变盐法,仿北宋末茶法,在产盐地设置合同场,收引税钱,制度比茶法更严密。每斤盐纳引钱二十五文,土产税九钱四分,过税七分,住税一钱半,提勘钱六十。后又增贴输等钱。因各处均设合同场,没有地区间的竞争倾夺,盐价反趋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