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

反致   

亦称“一级反致”。国际私法术语。指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该案件应当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17世纪的荷兰瑞士等国的判例中就已出现反致,但直到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果案件”作出判决后,才引起了各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关注。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种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其实质在于法院地国利用了有关国家冲突规范间的冲突,作出了有利于法院地国的适用选择,从而限制了特定外国法的适用性。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至今尚无反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