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时间 亦称“名义时间”。从计算期的*日历时间内,扣除制度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周末日后的工作时间总数。在计算工人工作时间总数时,通常以“制度工日数”表示。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周工时数不得超过40小时。以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为例,制度工日数在平年为254日(全年365天;扣减104个周末天数和7个法定假日),闰年为255日。在计算设备(面积)生产能力时,通常以“制度台时数”表示。它等于计算期内工作日数和每昼夜工作小时数(如一班为8小时,两班为16小时)的乘积。平年按两班制计算的制度台时总数为4 06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