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馀
指宦官。宦官入宫前必受阉,故称“刑馀之人”,省称“刑馀”。《汉书·盖宽饶传》:“以刑馀为周召。”意谓使宦官当权。周召,周公和召公,周代大臣。
犯罪获赦的人。《逸周书·大明武》:“六,刑馀。”孔晁注:“刑馀,赦徒。”亦指受过肉刑,形体亏损的人。《史记·孙子吴起列传》:“齐威王欲将孙膑,膑辞谢曰:‘刑馀之人不可。’”
僧人。《宋书·颜延之传》:“时沙门释慧琳,以才学为太祖所赏爱,每召见,常升独榻。延之甚疾焉,因醉白上曰:‘……此三台之坐,岂可使刑馀居之。’”三台,指宰辅大臣。古代有髡刑,剃去须发;僧人剃发,故亦用此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