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收入分类分成”。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将全部预算收入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同享有收入等类别,并对共享收入按中央规定比例给地方留成。这些类别在不同时期曾有不同的名称。如20世纪50年代实行的该体制将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平衡地方预算收支时,一般先用地方收入抵补地方正常支出,余者上缴中央,不足时划给中央地方共同享有收入的一部分或全部,再不足则由中央另外补助。1951年我国第一次对预算收入进行划分,1954—1958年、1980—1984年均实行该体制(1980—1984年收支划分后还实行分级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