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cái chǎn bǎo quán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民事、经济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最早规定于法国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典,后为各国仿效。在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前称为“诉讼保全”。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实施时间,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