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举证责任转移”或“举证责任的倒置或减轻”。多在环境诉讼中采用。污染受害者(原告)只须提出表面证据,证明污染者已有污染行为或很可能有污染行为,案件即可成立;若被告否认有污染行为和危害后果,则须提出反证。从而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