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

虎门条约   hǔ mén tiáo yuē
又称《虎门附约》。《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1843年,清政府代表与英国代表在虎门签订。主要内容为:英国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英国人可在五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这一规定后来成为外国侵略者在中国建立租界的借口。

国语辞典

注音 ㄏㄨˇ ㄇㄣˊ ㄊㄧㄠˊ ㄩㄝ  拼音 hǔ mén tiáo yuē
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英國乘鴉片戰爭勝利的餘威,脅迫我國訂立虎門補遺條約十七條。其內容為片面最惠條款,承認領事裁判權,值百抽五的協定稅率及租界的成立。此次條約成立,各國相繼效尤,我國從此淪為次殖民地。
参见:虎門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