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负责制

厂长负责制   chǎng cháng fù zé zhì

我国国有工厂由厂长(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职权的领导制度。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后开始实行。它符合现代企业需要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管理系统的要求。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成果负有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