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决定。在我国,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者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以及被害人。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