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旧时由嫡长子继承其父的身份和主要财产的制度。嫡指正妻,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嫡长子。从商代末叶开始,嫡长子享有法定的优先继承权。到西周成为定制,以后历代沿袭。其特点是嫡贵庶贱,男尊女卑。如有嫡长子,次子、庶子只能继承部分财产,不能继承权位,女性则没有继承权。汉以后,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嫡长继承主要适用于身份继承。唐律规定了周密的继承顺序: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并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唐律疏议·户婚》)以嫡长继承为中心的继承制度,称为*宗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