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   shěn pàn jiān dū

在我国,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审判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案件中,其内容包括: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