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用以比照断案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曾多至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条,事例繁复,“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汉书·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