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撲

鞭撲   biān pū
原始社会里人们放牧牲畜时,就开始制作鞭子抽打动物,后来移到人与人之间,用于对犯罪者实行惩罚。鞭打人的身体只伤皮肉,一般情况下不伤筋骨,所以古时称之为薄刑。春秋时,臧文仲对鲁僖公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当然,说鞭扑是轻刑,这是和各种伤残人的肢体的酷刑相比较而言的。鞭扑时将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因此,也把鞭扑列为酷刑之一。
参见:鞭扑
扫描版:「鞭撲」在《汉语大词典》第17009页 第12卷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