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指审理刑事案件。《汉书·刑法志》:“今遣廷史与郡鞠狱。”颜师古注引李奇曰:“鞫,穷也,狱事穷竟也。”《唐律疏议·断狱》:“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宋、明两代沿袭唐制;明律补充规定,审理诉状中所告罪行时,如发现其他应该审问的罪行,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