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tōng pàn
1.公正裁决。
2.官名。宋初始于诸州府设置,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号称监州。明清设于各府,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职务远较宋初为轻轻。清代另有州通判,称州判。亦指任通判之职。
国语辞典
注音 ㄊㄨㄥ ㄆㄢˋ 拼音 tōng pàn
職官名。宋初,為制衡各地權勢過大的藩鎮,乃派朝臣通判府、州的軍事,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職掌兵民獄訟,但實際上亦負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貞程度的任務。
▶ 明.劉兌《金童玉女嬌紅記》:「小官王仲賢,洛陽人氏,見任眉州通判。」
▶ 《幼學瓊林.卷一.文臣類》:「郡宰別駕,乃稱『通判』。」
扫描版:「通判」在《汉语大词典》第14894页 第10卷 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