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至南宋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后唐农村在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缴纳*夏税时收钱,称“蚕盐”。初行时为保证农村食盐供应,禁止配售农村的食盐流入城镇。至宋代蚕盐仍在京东诸路实行。庆历元年(1041年)弛盐禁,任商民贩卖。诸州官不贮盐,也不再给农户配蚕盐,而征夏税时仍收盐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