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tè shè
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同于大赦。我国从1959年到1975年实行了七次特赦。其对象,除第一次为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是战争罪犯。我国的特赦以罪犯确实已经改恶从善为前提。
国语辞典
注音 ㄊㄜˋ ㄕㄜˋ 拼音 tè shè
法律上指對於已經判刑確定的某些特定犯罪人,國家元首特別予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原則上只赦免犯人的刑罰,而不消滅其犯罪行為,所以再犯時仍以累犯論。
扫描版:「特赦」在《汉语大词典》第8247页 第6卷 264
扫描版:「特赦」在《现代汉语词典》第1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