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籍

灶籍    zào jí

煮盐*灶丁的户籍。明初规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明会典·户部七》灶丁世代相传,非经申告获准,不得脱籍归民。灶丁承担制盐徭役,规定课额,有余由官收购,不得私售,免除其他徭役。


参见:竈籍
扫描版:「灶籍」在《汉语大词典》第11645页 第8卷 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