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盐*灶丁的户籍。明初规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明会典·户部七》)灶丁世代相传,非经申告获准,不得脱籍归民。灶丁承担制盐徭役,规定课额,有余由官收购,不得私售,免除其他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