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

死缓    sǐ huǎn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简称。我国在刑罚制度上的一项创造,但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属于死刑执行的方法之一,只能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参见:死緩
扫描版:「死缓」在《现代汉语词典》第12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