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旗人所占有的土地。清代文件常用之专指一般旗人所占有的土地,以与属于皇帝所有的皇庄(即内务府官庄)和王公所有的王庄相区别,这是对旗地的狭义理解。旗地主要分布于盛京(辽宁)地区和北京周围各县。是入关初期满族农奴制存在的基础。满族“正身旗人”在所得的“分地”(每丁五垧)上平时生产,战时充兵;“壮丁”则被编入庄田,劳动生产,受主人的剥削和役使。入关后不久,在“壮丁”的逃亡斗争和汉族地主经济的强烈影响下,一方面,旗地渐准买卖:康熙初准旗内买卖,乾隆时准越旗买卖。“旗民不交产”的禁令,限制了旗地卖予民人,但是出现了变相出卖的“老典”,光绪末年,清准许关内外旗地典卖予民人。另方面,其剥削关系也迅速改变。租佃关系先后在旗地(康熙末)、官庄(乾隆中)和王庄(乾隆以后)上渐居支配地位。旗地、官庄、王庄的形式保存直至清末。辛亥革命后,丈放官庄、王庄、旗地,旗地、民地的界限才最终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