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从水道运粮,每石另加米数斗,随漕起运,作为沿途耗折之用,谓之“斗耗”。《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二年》:“上以漕运自 晋 汉 以来不给斗耗,纲吏多以亏欠抵死,詔自今每斛给耗一斗。”参见“耗米”、“雀鼠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