戥耗

戥耗    děng hào

用戥子称量的差额。《清会典事例·户部·关税禁令》:“﹝ 雍正 ﹞八年题准, 天津 关向来收税一两,加戥耗一分八釐;船料一两,加戥耗五分八釐,著永行禁革。”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陞迁·查税契》:“宜于报陞之后,严諭官牙将未经税契者,既速报税,须免其戥耗。”


扫描版:「戥耗」在《汉语大词典》第6688页 第5卷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