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刑 xù xíng 1.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2.特指减刑。
3.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
国语辞典
注音 ㄒㄩˋ ㄒㄧㄥˊ 拼音 xù xíng 1. 語本《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
▶ 唐.陳子昂〈諫用刑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 恤刑爾。」
2. 在用刑之際,應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
▶ 《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
3. 職官名。明、清時設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復審囚犯、清理冤獄的官員。
▶ 《醒世恆言.卷二○.張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虧种義,一向倒也安樂。如今恤刑坐於常熟,解審 去了。」参见:
卹刑
扫描版:「恤刑」在《汉语大词典》第10125页 第7卷 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