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 liǎng shěn zhōng shěn zhì 诉讼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我国人民法院自1954年起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如认为确有错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能再上诉,也不能再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即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参见:
兩審終審制
扫描版:「两审终审制」在《汉语大词典》第569页 第1卷 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