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喻无罪被冤。岳飞(1103-1142年),字鹏举,宋相州汤阴(今属河南)人,出身农家。北宋末年投军,为秉义郎。建炎元年(1127年)上书高宗皇帝,反对南迁,被夺官归田。后投河北招抚司,被张所破格提拔为统制,随王彦渡河抗金,收复新乡,在太行山刺杀金将。后又随宗泽留守东京,为留守司统制。宗泽死后,随杜充南下。建炎三年(1129年)金兀术渡江南进,岳飞率兵在建康(今南京)附近阻击金兵,大挫敌军。后又在清水亭、静安等地袭击北撤金军,收复建康,升为通泰镇抚使兼知泰州。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岳飞受命屯兵江州,守卫长江中游。在此后七、八年间,岳飞率部多次主动出击金兵,收复多处失地,功勋卓著。至绍兴十年(1140年),岳飞所部以及由他联络的各地义军,声势盛极。7月初取得了郾城大捷,收复郑州、洛阳等地,随后又大败金兀术主力,进军朱仙镇。金兵闻风丧胆,惊呼“憾山易,憾岳家军难!”眼见收复东京已指日可待,岳飞鼓励将士乘胜杀敌,“直捣黄龙府,与诸君痛饮耳!”面对不利形势,金兀术准备放弃东京,渡河北去。但就在这时,以宋高宗、秦桧为首的投降派下令岳飞班师回朝,并已先行撤去岳飞友军,使其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岳飞虽上书力争,毫无效果。高宗、秦桧求和心切,一天之内竟下了十二道金字牌,令岳飞退兵。岳飞被迫班师。绍兴十一年夏,他受召回临安,被解除了兵权,任枢密副使。不久,奸相秦桧诬告岳飞的儿子岳云给部将张宪书信,要他逼朝廷恢复岳飞兵权。以谋反罪名,将岳飞、岳云父子下狱。岳飞含冤入狱后,大理寺丞李若朴、何彦猷,大理寺卿薛仁辅,都说岳飞无罪,监察御史万俟(mòqíxiè莫其谢)将他们全部弹劾罢官。宗正卿士愿以一家百口保释岳飞,万俟将其流放,死在建州。布衣刘允升上书为岳飞申辩冤屈,被投入大理寺狱处以死罪。凡是附和秦桧、万俟离制造岳飞冤狱的人,都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升迁。此案上报朝廷时,枢密使韩世忠愤愤不平,面问秦桧,秦桧说:“岳飞的儿子岳云给张宪的书信虽不明确,而他们谋反的事莫须有(或许有)。”韩世忠说:“莫须有’三字,怎能使天下人信服?”绍兴十一年12月29日(公元1142年1月27日),岳飞终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害于临安风波亭。那时徽猷阁待制、假礼部尚书洪皓尚在金国中,立即用蜡书飞报南宋朝廷,认为使金人畏惧的只有岳飞,金人甚至称岳飞为父。金国首领们听说岳飞死了,都斟酒欢饮庆贺。岳飞被害成为千古冤案。莫须有亦称三字狱。后人对这三字的解释有“或许有”、“不必有”二种,近来又有人释为“岂不应该有”(1993年岳飞及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未刊)。
【出典】:
《宋史》卷365《岳飞传》11394页:“初,飞在狱,大理寺丞李若朴何彦猷、大理卿薛仁辅并言飞无罪,俱劾去。宗正卿士请以百口保飞,离亦劾之,窜死建州。布衣刘允升上书讼飞冤,下棘寺以死。凡傅成其狱者,皆迁转有差。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洪皓在金国中,蜡书驰奏,以为金人所畏服者惟飞,至以父呼之,诸酋闻其死,酌酒相贺。”
【例句】:
明·李东阳《三字狱》:“三字狱,天下服。服不服?杀武穆。奸臣败国不畏天,区区物论真无权!” 清·孟亮揆《于忠肃墓》:“意欲岂殊三字狱,英雄遗恨总相同。” 清·李玉《清忠谱·缔姻》:“污蔑忠良驱陷阱,莫须有罪案招承。”
【顺接】:有利有节 有己无人 有目共赏 有根有苗 有根有底 有本有原 有自来矣 有感而发
【顺接】:无奇不有 占为己有 谈空説有 何所不有 空前未有 百无一有 磬其所有 絶无仅有
【逆接】:心无适莫 文文莫莫 心无適莫 岁聿其莫 无适无莫 无適无莫
【逆接】:莫众而迷 莫名其妙 莫可指数 莫与为比 莫测高深 莫逆之友 莫谈公事 莫此之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