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港江河行船免碰及救护赔偿审断专章

列强与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880.1.8)签于北京。包括行船、停船、救护、赔偿、审断五项,其中审断款项中规定:在中国水域外国船只相互碰撞,全由外国官员审断;如中外船只碰撞,则须由中外官员“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