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身人

又称雇身奴婢。元代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受他人雇佣,称雇身人。原为“良民”,受雇时听从使长(雇主)指使,人身不自由,与驱口相近,故又称雇身奴婢。如触犯刑律,处刑重于一般良民,轻于驱口。天历二年(1329)规定,除恶逆大罪及“侵损己身”外,不许雇身人到官府指控使主。雇身契约解除后,仍为“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