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手

也称弓兵。宋地方治安军之一。原为县役,由县尉统率,掌捕捉盗贼,巡查市场,维持治安秩序,但也常有以捕盗为名,执缚百姓,以取厚赂的。一般从中等以上户拣差。服役期或长达七年以上。宋神宗时,对弓手改差法为雇法。南宋时,弓手遂成为隶属县尉司的地方治安军。金沿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