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律

唐律第十篇名。指不便归为一个类型的犯罪行为。如国忌作乐,私铸钱币,城内走马,负债不偿,错认良人为奴婢,侵街巷道路,犯夜,奸罪,私造度量衡器等,皆受相应刑罚。共六十二条。战国魏李悝《法经》中即有杂法,北周改称杂犯律,隋称杂律,唐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