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贫

汉代不能维持生活的贫民。《汉书·元帝纪》:初元元年(前48)诏“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貲不满干钱者赋贷种食”。故貲不满千钱的贫民当属于下贫。《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十二年(100)诏“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