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税 shāng pǐn liú tōng shuì中国对二十二种应课税商品按其流转额所征收的税。开征于1953年。为简化纳税手续,保证国家税收,1952年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选择国家大量生产和由国家统购统销或大量收购的二十二种商品(卷烟、麦粉、钢材等)为课税对象,将原来对这些商品征收的货物税、批发和零售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在出厂销售或采购环节一次征收。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个别税目从量计征)。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征收附加和其他各税。商品流通税于1958年9月废止,改征*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