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法令

和平法令   hé píng fǎ lìng

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第一个对外政策的纲领性文件。由列宁起草,1917年11月8日(俄历10月26日)在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它谴责帝国主义战争;呼吁交战国政府进行公正民主的和谈,缔结不割地、不赔款的和约;废除俄国临时政府缔结的全部秘密条约;号召英、法、德三国工人把和平与反对剥削和奴役的事业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