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   rén mín fǎ tíng


革命政权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如我国1950年7月公布施行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的形式,成立或批准成立县(市)人民法庭,它们是县(市)人民法院的民庭、刑庭以外的特别法庭,按照司法程序,审判与土地改革等政治运动有关的案件。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为便利公民进行诉讼,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的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