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

中国奴隶社会的政权组织形式。夏代以不平等的部落联盟的方式来组织政权,夏王是从属部落的共主,从属部落对夏王有服属与贡纳的义务。其详情已不可考。商代分封诸侯,有侯、伯、子、田、男等称号,受封者或为子弟、功臣,或为方国首领。诸侯有一定的地域,有军队,也有自己的官吏系统,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政治实体。在诸侯的封国内商王可以行施下述权利:可以在诸侯国进行生产活动,拓展自己耕地的面积;可以在诸侯国内巡游、打猎:可以将诸侯国作为对外军事行动的起迄点;可以在诸侯国内举行占卜、祭祀活动;还可以随意“”、“呼”诸侯完成各种使命。诸侯国对于商王室负有各种义务:在军事上,要为王戍边,对外作战时诸侯要率领其军队随王征讨;有时商王也直接命令诸侯去征讨某一方国;在经济方面,诸侯要向商王室贡纳奴隶、人牲、牛马及卜龟、玩好等各种物品,还得将国中部分土地划归王室并为其耕种,以其收获作为农产品的贡赋。诸侯政权对商王的上述臣属关系,在实质上就是后世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关系的初期形态。西周继续推行分封制,但其内容与商代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商代诸侯大都是异姓方国君长,西周诸侯则大都是同姓;二是商代的异姓诸侯多由被征服的方国服属而赐命,西周的诸侯则多由裂士分封,是由大的宗族国家裂变出去的小宗族国家;三是商王与异姓诸侯方国是没有血缘基础的分立,他们之间的隶属关系靠武力奠定的联盟来维系,周王与诸侯之间则是同姓宗族对人民土地分级占有基础上的分立,他们之间的关系靠血缘宗法来维系。西周王室与诸侯的关系,比起商代来要密切得多。但是诸侯在封国内享有世袭的统治权,对周王仅有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力役等义务,随着时间的推延,血缘关系渐趋淡薄,因而在全国形成分裂割据的局面。战国时,适应封建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至秦始皇统一中国,始普遍推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制。此后历代王朝也有分封诸侯王的,但其性质与奴隶社会的诸侯不同。参见“五等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