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缮所

官署名。宋朝始置。徽宗宣和五年(1123)罢,职事并归将作监。明初曾于工部下复设将作司,洪武二十五年(1392)改将作司而置。设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所丞二人,正九品。多以诸匠精艺者充任。


官署名。明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置、属工部。掌各项建筑工程。设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以技术精巧的建筑师充任;所丞二人,正九品。清初沿置,设所正、所副各一人,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设所丞二人,次年裁所正、所副,只设所丞,一人管清江砖厂,一人管临清砖厂。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裁撤。